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20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刘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刘某某欠王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为8350元,本息共计68350元(利息自2016年8月5日暂算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刘某某定于从2017年7月28日前归还28350元;定于2017年8月28日前归还20000元,2017年9月28日前归还剩余款项20000元。如任何一笔逾期不履行,王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某并且按月利息1.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岳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