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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解放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解放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2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解放,曾用名王建方,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诸暨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文涛,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解放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浙01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解放有期徒刑五年;判令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黑色iphone6手机1部、人民币2498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解放中国工商银行诸暨江东支行62×××42账户人民币201966.3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4张、红海置地相关资料1份、光盘1张(上有“铼德集团”字样),发还被告人王解放;责令被告人王解放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王解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解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解放招摇撞骗犯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王解放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解放撤回上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