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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29层2901-2904。法定代表人:赵邦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