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美寿、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寿,陆海燕,黄丽强,班品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寿,男,壮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陆海燕,女,壮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丽强,女,壮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班品恩,男,壮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黄美寿、陆海燕与班品恩、黄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班品恩、黄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美寿、陆海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班品恩、黄丽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班品恩、黄丽强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班品恩、黄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美寿、陆海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班品恩、黄丽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美寿、陆海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