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行初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春洪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洪,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初327号之一原告:徐春洪,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581-2。法定代表人:江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况小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洪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中,原告徐春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洪负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