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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某某责令退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5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镇西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东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2016年6月21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受害人刘某某4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受害人刘某某439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