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耀华与蔡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华,蔡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790号原告:朱耀华,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被告:蔡森林,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尉犁县。原告朱耀华与被告蔡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