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耀华与蔡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华,蔡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790号原告:朱耀华,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被告:蔡森林,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尉犁县。原告朱耀华与被告蔡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