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敏怡与曾希选、曾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敏怡,曾希选,曾文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29号原告:邓敏怡,女,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曾希选,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文静,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22号帝和豪庭第1幢二层02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45909662。负责人:冼胤州。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由于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敏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可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