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大臣、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臣,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丁丽,陈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刘大臣。被执行人: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丁丽、陈显峰。本院执行刘大臣与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丁丽、陈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