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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95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太平申请执行皮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平,皮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953号之九申请人何太平,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皮家林,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关于何太平与皮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皮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皮家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皮家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