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龙小星与韦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星,韦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24号原告:龙小星,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韦剑锋,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原告龙小星与被告韦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龙小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小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