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晓飞与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飞,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飞,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被执行人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名车苑4号。法定代表人宋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瀍劳仲案(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805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