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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秦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秦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1号。法定代表人:秦夏林,行长。被执行人:秦玉明,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铁西巷10号,身份证号:45232219740727273X。被执行热:杨艳玲,女,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29号18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450325198404210949。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247号案件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玉明、杨艳玲需要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