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莫顺值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顺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03号罪犯莫顺值,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环江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顺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对被告人莫顺值量刑畸轻,且系累犯为由,作出了河市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2014)峨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顺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该罪犯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莫顺值于2016年1月30日减刑九个月,刑期截至2020年1月27日止。该罪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0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莫顺值减刑七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3.8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莫顺值系累犯,是毒品再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顺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