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涛与符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符铁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271号原告:郭涛,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被告:符铁根,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郭涛与被告符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涛以被告符铁根已支付原告约定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符铁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涛负担。审 判 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