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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重钢申请执行郭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重钢,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朱重钢。被执行人郭帅。我院受理的朱重钢申请执行郭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初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琴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