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重钢申请执行郭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重钢,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朱重钢。被执行人郭帅。我院受理的朱重钢申请执行郭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初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琴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