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新介,吴敏亚,徐国良,孙娣琴,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第507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肖姮,均系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96764602)。法定代表人沈新介。被告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杨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305366)。法定代表人孙娣琴。被告沈新介,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吴敏亚,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徐国良,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孙娣琴,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2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482052X5)。法定代表人华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新介、吴敏亚、徐国良、孙娣琴、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利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