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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38号申请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滑石板街。法定代表人吴逸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庆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伦辉,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民终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