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100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德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德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012民初3100号原告: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兴港路。法定代表人:徐业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德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8号5幢1010室。法定代表人:朱洪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素芳,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德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从2015年10月开始,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PCB板,截止2016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PCB板加工款166651.41元,因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州市德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66651.41元,此款被告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剩余款项146651.41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