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子櫑诉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子櫑,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子櫑,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颖,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俎恺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子櫑因与被申请人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子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魏海虹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