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美昌与被执行人刘宝敏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昌,刘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宋美昌,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门孟家村。被执行人:刘宝敏,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昌与被执行人刘宝敏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宝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