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耀彬申请执行康佳佳、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彬,康佳佳,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36号申请人执行人黄耀彬被执行人康佳佳被执行人安霞申请执行人黄耀彬申请与康佳佳、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