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李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李学,吴玉宝,牛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296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吴玉宝,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牛小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迁安市。本院在执行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学、吴玉宝、牛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