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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金德与张丽梅、胥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德,张丽梅,胥军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080号原告:张金德,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亮,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梅,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告:胥军利,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原告张金德与被告张丽梅、胥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金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均由原告张金德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