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魏晓龙与崔风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龙,崔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魏晓龙,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30127198803031818,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崔风彦,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32126198412044262,住巴彦县华山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魏晓龙申请执行崔风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