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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陈晓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本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喜,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晓,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航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多次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建房用地档案登记信息;经向公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护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以上事实,由金融机构查询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的房产反馈信息表、公安部门查询的车辆反馈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