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义夫与何定德、宾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夫,何定德,宾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夫,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何定德,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宾建东,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周义夫与被执行人何定德、宾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何定德、宾建东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义夫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义夫与被执行人何定德、宾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