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振军与黄胜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军,黄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振军,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胜章,曾用名黄圣章,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执行孙振军与黄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胜章名下有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目前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黄胜章名下有苏州市新康花园房屋一套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汇润国际商务广场多套房屋,但上述房屋均系其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被其他法院案件查封尚未处置,申请人可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在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可恢复执行的基础上,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实际处置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星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