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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涛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5号城汇大厦10层。负责人黄冲。被执行人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5幢S14室。法定代表人刘平文。被执行人陈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涛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4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47,407.2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111.1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上海昕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427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