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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成军与张五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军,张五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294号原告:何成军,男,1972年7月27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张五斤,男,1953年11月17日生,住甘肃省漳县。原告何成军与被告张五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何成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兴伟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漆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