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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合肥天尼制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尼制胶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725号原告:合肥天尼制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庐阳产业园杏花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4244Y。法定代表人:许广。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5380A。法定代表人:张永梅。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天尼制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40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40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