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若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若璇,又名小璇璇,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若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若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若璇于2017年1月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利郎男装二分店从事服装销售员工作时,知晓了该店销售员即被害人敖某的一张银行卡的密码和手机的解锁密码。同月21日15时许,陈若璇将敖某的该银行卡和手机盗走后到银行取现1000元,并将敖某手机内的银行卡交易提醒短信删除,之后将银行卡和手机放回原处。同月26日,敖某查询到其银行卡内余额被盗后报警,本案案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陈若璇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若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若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若璇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据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若璇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若璇赔偿给被害人敖永素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审 判 员 刘 科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