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传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410号原告:王传胜,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俊、刘亚(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传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传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传胜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社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