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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郑与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王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13号原告:张郑,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被告:王琪,男,汉族,20多岁,河南省商丘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郑诉被告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郑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王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凯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