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郑与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王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13号原告:张郑,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被告:王琪,男,汉族,20多岁,河南省商丘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郑诉被告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郑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王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凯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