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463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029024-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东路1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钱伟军。被执行人:马宏,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985932-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2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合法传唤,俩被执行人亦未到庭。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