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开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64号被执行人曾开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7日,住达川区。被执行人曾开全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5)达达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曾开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决定撤销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勇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书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