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非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书法、曲海玲与骆丽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书法,曲海玲,骆丽媛,云南荣宇商贸有限公司,李荣,云南农投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非执字第98-5号申请人王书法,男,汉族。申请人曲海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骆丽媛,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荣宇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农投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书法、曲海玲申请执行骆丽媛、云南荣宇商贸有限公司、李荣、云南农投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书法、曲海玲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设置抵押的48处房产进行处置,变卖成交,已执行10070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昆非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