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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曾德春与曾令凤、林德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春,曾令凤,林德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56号原告:曾德春,男,1963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曾令凤,男,197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林德姊,女,1971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曾德春与被告曾令凤、林德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曾德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德春以已与曾令凤、林德姊达成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德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曾德春负担。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