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与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张乐群、徐德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张乐群,徐德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8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春华,任行长。委托代理人:么金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张秀祥,任董事长。被告:张秀祥,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磊,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乐群,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德芬,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张乐群、徐德芬委托代理人:刘树平,男,195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与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张乐群、徐德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委托代理人么金玉、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的委托代理人肖伟勤、被告张乐群、徐德芬的委托代理人刘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张乐群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55681337920157,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第18条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依据本合约约定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停止信用卡使用,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停止信用卡使用的,甲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清偿;第21条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第22条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之后,被告张乐群向原告提交了《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福农”分期业务个体增额审批表》,被告提出的申请专向分期额度为100万元,申请分期期限为24个月,分期手续费率为10%,分期资金用途为用于向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购买奶牛、东北牧草、进口苜蓿等,被告徐德芬作为被告张乐群的配偶也共同签字,共同承担该债务。同日,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秀祥、张磊分别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河北省分行核心企业分期担保推荐函》、《法人自然人分期担保函》,上述两份保证函均约定:1、对被告张乐群申请的分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限为自持卡人分期交易之日起至分期结清之日止;3、保证范围:上述分期付款业务项下的信用卡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透支息、滞纳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日,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心企业保证协议》,被告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保证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在债权人方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保证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债权人向分期申请人提供的分期授信总余额的10%;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果分期申请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分期授信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上述申请表、担保函、保证协议等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张乐群发放了借款1000000元,但被告张乐群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德芬作为被告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皆属事实,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答辩人同意偿还。二、此借款与本案其他被告无关,根据当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需要,答辩人明确向其他被告承诺,此借款时答辩人办理养牛场所用,只是需要其他被告帮忙完善借款手续,不需要他们承担偿还责任,是在这种承诺下其他被告帮忙完成的贷款目的。所贷款项答辩人完全投入在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公司的建设与发展上。此借款本金与利息答辩人愿意承担偿还责任,与其他被告无任何关系。三、现答辩人正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开发一个大型养牛场和养猪场,规模均在千头以上,正在紧张建设中。此为国家扶持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后,国家将发放扶持资金,届时答辩人将获补贴金壹仟万元以上,该工程将于2017年8月底全面竣工,答辩人准备于2017年10月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被告张乐群、徐德芬辩称:张乐群和徐德芬系夫妻关系。当时办理贷款手续时,张乐群只是协助张秀祥办理贷款手续,但是按照原告的操作,用张乐群作为借款人的模式所办理的。张秀祥是担保人,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也是担保人。当时在办理贷款程序时,反复声明:张乐群什么责任也不负担,只是协助办理手续,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协助张秀祥贷款,原告说咋办,张乐群就怎么配合。中行的工作人员也承诺说没有我们什么事。张秀祥也是这么承诺的,和中行说的是一样的。而后中行的工作人员带我们去了庞各庄乡王庄子村,在那里找到了王庄子村民的房子,中行的人员拍的照,并告诉我们说,拍照的房子就假定是张乐群家的。拍完照后,中行的工作人员让张乐群按手印、签字等。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的。后来听说给我们办了卡,但是我们也没有看到过卡是啥模样,一直也没有看到过卡,至于后来所贷的款是怎么转给张秀祥的,我们就更不知道了。张乐群和徐德芬认为:中行现在告我们是极不应当,我们在贷款当初已经反复声明过,只是为中行的放款和张秀祥的贷款而配合一下手续,不负任何责任。中行也承诺过没有我们什么事,否则我们无论如何都不会签字的,因为我们是穷苦的农民,我们负不起这么大的债务。若让我们背负这笔债务,那么我们是只有死路一条。最后,请法院依照法律为我们做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告张乐群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被告张乐群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第18条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依据本合约约定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停止信用卡使用,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停止信用卡使用的,甲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清偿;第21条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第22条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后被告张乐群向原告提交了《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福农”分期业务个体增额审批表》,被告提出的申请专向分期额度为100万元,申请分期期限为24个月,分期手续费率为10%,分期资金用途为用于向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购买奶牛、东北牧草、进口苜蓿等。被告徐德芬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福农”分期业务个体增额审批表》申请人配偶签字栏签名摁印。2016年6月13日,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河北省分行核心企业分期担保推荐函》、同日,张秀祥、张磊向原告出具了《法人自然人分期担保函》,上述两份函均约定:1、对被告张乐群申请的分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限为自持卡人分期交易之日起至分期结清之日止;3、保证范围:上述分期付款业务项下的信用卡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透支息、滞纳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6年6月13日,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心企业保证协议》,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保证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在债权人方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保证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债权人向分期申请人提供的分期授信总余额的10%;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果分期申请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分期授信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乐群申请的信用卡发放了借款1000000元。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32406.69元,利息9802.24元。2017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32406.69元以及至2017年4月26日拖欠的利息9802.24元,并清偿该款自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判决各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信用卡还款违约金33857.52元。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乐群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申请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张乐群申请的信用卡发放了借款1000000元后。被告张乐群未按照合约约定,履行偿还欠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徐德芬作为被告张乐群的配偶,共同向申请专向分期额度为100万元,应当与被告张乐群共同承担偿还欠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义务。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及被告张秀祥、张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河北省分行核心企业分期担保推荐函》、《法人自然人分期担保函》,应当承担连带偿还欠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32406.69元以及至2017年4月26日拖欠的利息9802.24元,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各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等,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要求各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信用卡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乐群、徐德芬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32406.69元,被告张乐群、徐德芬互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乐群、徐德芬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自欠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拖欠的利息9802.24元;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本金832406.69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被告张乐群、徐德芬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元,由被告张乐群、徐德芬负担12076元,原告负担484元。被告张乐群、徐德芬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张乐群、徐德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乐亭县丰沃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张秀祥、张磊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张克家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