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松磊与张锴、张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磊,张锴,张占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号原告:吴松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燕义钟,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坡,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锴,男,1995年2月7日出生,住叶县。被告:张占青,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叶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范红军,总经理。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层。原告吴松磊与被告张锴、张占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磊撤回对被告张锴、张占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松磊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