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志平申请执行陈小霞、刘亚萍、冯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平,陈小霞,刘亚萍,冯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8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小霞,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冯盼盼,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马志平申请执行陈小霞、刘亚萍、冯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刘亚萍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平安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32154.91元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冯盼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B3X**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