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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登真伍须肖凯杨天水马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真伍须,肖凯,杨天水,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12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登真伍须,男,1979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被执行人:肖凯,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杨天水,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马正,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登真伍须、肖凯、杨天水、马正被控犯掩饰、隐瞒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双流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因登真伍须、肖凯、杨天水、马正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财产管理部门未查到登真伍须、肖凯、杨天水、马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无履行能力,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