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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国卫、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卫,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卫,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剑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婷、戴梦洁,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卫因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行初2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卫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卫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瑛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