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熊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4栋。法定代表人陈兵,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文,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终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熊文27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