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与陆正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陆正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22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一号。负责人:陈乾昆,总经理。被告:陆正衡,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诉被告陆正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荣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贝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