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葛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42号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镇步行街北30米路东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成,经理。被告:葛猛,男,现在长春市大岭山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浩越琅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