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光明、袁瑞华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明,袁瑞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4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光明,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崇仁县郭圩乡胡家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家住崇仁县。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筱云,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瑞华,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崇仁县移民局工作人员,家住崇仁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7年4月14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辩护人徐高田,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犯贪污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光明及其辩护人杨筱云、被告人袁瑞华及其辩护人徐高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时任郭圩乡胡家村委会副书记兼报账员的被告人郭光明,与时任崇仁县民政局移民办主任的被告人袁瑞华,伙同吴某2、方某2、黄某,伪造16户101人的虚假移民。期间,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人共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3550元。其中,被告人郭光明得款251050元,被告人袁瑞华得款91800元,方某2得款60750元,吴某2得款58950元,黄某得款11000元。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及吴某2、方某2、黄某已退缴赃款共计47万余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方某1、廖某等人的证言;虚假移民户名单汇总表、移民人口登记表、16户邮政发放时间金额汇总表、16户邮政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16户信用社一卡通发放金额、一卡通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崇仁县财政局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凭证、郭某3乡财政所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凭证、证明、情况说明、银行进账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同案人吴某2、方某2、黄某的供述;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3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郭光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光明具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郭光明减轻处罚;被告人袁瑞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瑞华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袁瑞华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江西省开始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核定登记,对移民进行补助,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规定补助的年限为二十年。根据《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规定,移民人口登记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移民户所在村小组、行政村、乡镇派出所、乡镇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等逐级审核后,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移民直补资金。2006年7月,为落实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政策,崇仁县人民政府确定郭圩乡胡家村委会为试点单位。2006年7、8月份的一次聚会吃饭时,时任郭圩乡胡家村委会副书记兼报账员的被告人郭光明,提出以虚报移民人口数,伪造移民人口登记表的方式,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进行私分。时任崇仁县民政局移民办主任的被告人袁瑞华、时任郭圩乡胡家村委会书记吴农明(另案处理)、时任郭圩乡派出所所长方国阳(另案处理)、时任郭圩乡武装部长黄兴旺(另案处理),均默许同意。尔后,被告人郭光明通过收集被告人袁瑞华及吴某2、方某2各自提供的3户虚假移民户主信息(包括照片、身份证号、姓名或身份证复印件等)及被告人郭光明本人收集的6户虚假移民户主信息,伪造了15户96人移民申报资料。之后,考虑到虚假申报材料需要时任郭圩乡移民办主任方某1(另案处理)经手统一报崇仁县移民办,因担心方某1报送时发现,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人决定再伪造1户5人的移民申报登记表,并要方某1提供1户虚假移民户信息,方某1同意,并向被告人郭光明提供其妹夫江遇君(崇仁县礼陂镇人)的信息资料以郭圩乡胡家村移民户的名义上报。该16户101人虚假移民登记表伪造好后,被告人郭光明在移民户主、村小组意见、村委会负责人三栏内伪造签字并盖章。之后,黄某、吴某2将该16户虚假移民登记表拿给方某2签字后,混在真实移民户资料一起统一由郭某3派出所盖章。乡镇审核栏则由黄某代签了时任郭某3乡乡长廖某的名字,并加盖郭圩乡政府公章。最后,被告人郭光明将胡家村委会所有申报的移民户资料交给方某1,方某1收齐全乡各村申报的移民户资料后,统一送交崇仁县民政局移民办,由被告人袁瑞华在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栏加盖其个人私章及单位公章。被告人袁瑞华审核通过后,崇仁县移民办将虚报的16户101人移民名单与其他真实移民名单一起汇总上报江西省移民办审批。2006年10月,审核通过后,被告人郭光明将领取的移民直补存折及邮政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袁瑞华及吴某2、方某2各3张,方某1一张,自己留下6张。2007年上半年,因移民直补资金变更为信用社“一卡通”发放,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五人担心被发现,经再次商议,重新伪造15户移民申报资料,办理了15张“一卡通”存折及银行卡,按照原方案再次分配。同时,方某1至信用社办理“一卡通”存折及银行卡。尔后,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人将套取的移民直补资金取出,用于个人开支。2012年年初,吴某2、方某2先后将各自分得的3张银行卡退交给被告人郭光明;2014年4月,方某1将所领取的移民直补款存入银行卡后退交被告人郭光明;2014年底,被告人袁瑞华将分到的3张银行卡退交被告人郭光明。至2015年止,该16户虚报的移民户被陆续核减。期间,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人共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3550元。其中:被告人郭光明得款251050元(含方某1分得后退还的25200元);被告人袁瑞华得款91800元;方某2得款60750元;吴某2得款58950元;黄某得款11000元。2016年8月24日、9月3日、9月4日,因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及崇仁县纪委调查移民直补资金,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等五人遂筹款373800元,分三次以被告人郭光明的名义上交崇仁县廉政账户。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袁瑞华退缴赃款21800元;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光明退缴赃款75000元。另查明,2016年9月2日和9月5日,被告人郭光明分别主动到郭某3乡纪委、崇仁县纪委交代其套取移民直补资金问题,案件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袁瑞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瑞华到案后,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和同案人方某2、黄某等人一起,主动联系同案人吴某2的亲属,通过吴某2的亲属做吴某2的工作,规劝吴某2主动投案,后吴某2于2016年11月15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光明供述:2006年的一天,他与吴某2、袁瑞华、方某2、黄某在一家饭店吃饭时,他提出套取移民直补款,五人私分,大家都同意了。且商议由每人提供三户假移民信息,由他来制作假的移民资料。袁瑞华、吴某2、方某2每人提供了三张身份证及照片,因黄某没有提供身份证等资料,他就提供了六张身份证及照片。尔后,他到乡移民办领取了移民直补资金表格,进行填写,表格中的移民签名、村小组签名、村委会签名均由他代签,共计15户96人,这96人名字是真的,不是移民,但他伪造成崇仁县虎毛山水库移民。他将表格制作完毕后,就交到乡移民办,由乡移民办、派出所、县移民办审批。后五人觉得移民手续要经过乡移民办主任方某1审批,他应该会发觉虚假移民事情,故五人商议,让方某1也提供一户假的移民资料,套取移民直补款。上级审批同意后,他给了袁瑞华、吴某2、方某2各三张直补存折,由于黄某不要存折,称要钱用就问他拿,所以他拿了六张直补存折,方某1拿了一张自己的虚假移民直补存折。2007年国家开始推行“一卡通”,他们五人考虑移民直补款打入村民账户会被村民发现,所以几人商议将上次提交的15户96人的村民信息全部修改为假的名字,具体由他操作,表格制作完毕后,再按照流程上交县移民办。他们共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3550元,他个人得款251050元。2、被告人袁瑞华供述:2006年间,吴某2、郭光明向他提出套取移民直补资金私用,开始他不同意,但后来还是同意了。随后,黄某、方某2也加入进来了,还给方某1办好了1户虚假移民,他们一共制作了16户101人虚假移民。虚假移民资料都是郭光明制作的,他提供了3个户主的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尔后,按照程序审批,在移民登记表上他代表县移民办签了字和盖了章,省里审批同意后,他得到了3张邮政银行存折。2007年,上面规定所有涉农资金要归入一卡通。因为之前所做的16户虚假移民的户主信息都是真实的,郭光明就提出要更换户主信息,更换户主信息的事情也是郭光明完成的,资料制作好了以后,又按照上次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审批同意后,郭光明就给了他3张一卡通银行卡。他们五人共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万多元,他得到91800元,他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他向侦查机关投案后,主动做了吴某2儿子吴某1及吴某2妹夫刘小毛的工作,规劝吴某2回来投案,后来,在他、方某2等人做工作后,吴某2也向检察机关投案了。3、同案人吴某2供述:2006年,为落实国家移民扶持政策,县里决定他们胡家村委会为试点单位。一天,他和郭光明、袁瑞华、方某2、黄某在县城排洪港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有人提出套取移民资金五人私分,其他四人都同意了。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资料都是郭光明制作的,期间,郭光明要他提供了3张身份证及照片。郭光明制作好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相关资料后,再由村委会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栏都是郭光明代替他签。随后,逐级上报,还要经过派出所核查户口。他们五人制作了16户虚假移民,其中他们五人每人3户,方某11户。上级审批通过后,郭光明给了他3户邮政银行存折。2007年,所有资金要打入一卡通,他们又重新制作了虚假移民资料,他得到了3张一卡通存折。他们几人共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0多万元,他自己得到58950元。2012年初,他将卡退给了郭光明。案发后,他害怕受到刑事追究,于2016年9月10日出逃,后他听说袁瑞华已经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加上袁瑞华、黄某等人以及检察院、乡领导做他儿子吴某1的工作,他于2016年11月15日到侦查机关投案。4、同案人方某2供述:2006年,国家移民直补政策下来后,县里在郭圩乡胡家村试点,当时他在郭某3乡担任派出所所长。一天,郭光明、吴某2找到他,提出套取移民直补资金由郭光明、袁瑞华、吴某2、黄某和他五人私分,他同意了。他们共制作了16户的虚假移民资料,他们五人每人3户,方某11户。他向郭光明提供了三个身份证号码及照片。虚假移民资料都是郭光明经手制作的,他们派出所加盖了公章。上级审批下来后,郭光明给了他三张邮政银行存折。后来,由于惠农资金需要打入一卡通,又由郭光明重新制作了这16户虚假移民资料,审批下来后,郭光明给了他三张信用社一卡通。开始他不知道总共套取了多少移民直补资金,现在知道共套取了国家移民直补资金47万多元,他得到60750元。2012年初,他听说崇仁县相山镇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案发,觉得这个钱不能拿,就把银行卡退给了郭光明。5、同案人黄某供述:2006年,为落实国家移民扶助政策,县里确定胡家村为试点单位。一次,郭光明、吴某2向他提出套取移民资金放在村委会做项目。但后来郭光明、袁瑞华、吴某2、方某2和他五人在县城排洪港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时,郭光明提出干脆套取移民资金归他们五人个人使用,他们都同意了。尔后,郭光明制作了16户101人(含方某11户5人)的虚假移民资料,表格上的户主签名、村小组签名、村委会签名都由郭光明代签,之后,交由派出所审核,再上交乡里审核,由他代乡长签名、盖章后上交县移民办。虚假移民资料审批通过后,他的三个邮政银行存折都放在郭光明那里。2007年,由于国家实行惠农资金一卡通,郭光明提出以前制作的虚假移民户主信息都是真实的,怕户主及当地老百姓知道,就提出变更户主信息为虚假的,他们其余四人都同意了,由郭光明负责更改资料,并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这次,他也没有拿信用社一卡通。在2009年时候,他问郭光明拿过11000元,后来,郭光明没有要他还这个钱。案发后,他才知道他们共套取了47万多元国家移民直补资金。6、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他作为郭某3乡移民办主任负责对移民户口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在此过程中,胡家村委会副书记兼报账员郭光明找到他说上面给了几个虚假移民指标,郭光明报了几户,叫他也报1户虚假移民,5个人左右,套取的移民直补资金给自己用,他同意了。尔后,他找到他妹夫江某,拿到了江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在移民人口登记表上,填写了江某及儿子江海洋的身份信息,还伪造了三个人的身份信息,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江某名下。郭光明办理好登记手续后,他就把江某的移民人口信息登记表和全乡所有移民人口登记表一起送到了县移民办审核。审批通过后,他拿到了户名为江某的邮政银行存折。2007年,按照上级要求,他又办理了一卡通。之后,他多次取出过银行卡内的移民直补资金,供个人开支。2012年3月,他把之前使用过的移民直补资金存回一卡通,他觉得这个钱不能用。2014年4月,他就把一卡通存折交给了郭光明,当时存折内有22653.46元。7、证人廖某(时任郭圩乡乡长)的证言证明:郭圩乡胡家村委会主要有两江移民、三峡移民,胡家村委会的16户虎毛山移民,其登记表上的人他都不认识。登记表上他的名字是他要黄某代签的,印章也是黄某代盖的。8、证人余某1(胡家村委会主任)、杨某1(胡家村委会妇女主任)、余某2(胡家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均证明:胡家村委会主要有三峡移民、两江移民,没有虎毛山移民。16户移民登记表上的虎毛山移民都是虚假的。9、证人吴某3、王某1、郭某1、袁某、郭某2、杨某2、陈某、罗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他们不是移民,也没有领取过任何移民补助款。10、证人谭某(袁瑞华妹夫)的证言证明:袁瑞华归案后,他要求袁瑞华做吴某2的工作,叫吴某2也出来投案。后来,袁瑞华到做了吴某2儿子吴某1的工作,要吴某1劝吴某2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后来,吴某2就到侦查机关投案了。11、证人吴某1(吴某2儿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袁瑞华从外地回来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方某2通过他人找到他,要他劝吴某2回来投案,也争取取保候审;不久,袁瑞华通过谭某找到他,叫他劝吴某2回来投案;后来,黄某也通过他人找到他,要他劝吴某2回来投案,争取从轻处理。尔后,吴某2打他电话,他就把方某2、袁瑞华、黄某要求吴某2投案的事情告诉了吴某2,经过劝说后,吴某2于2016年11月中旬,到崇仁县检察院投案自首。12、证人王某2(崇仁县郭某3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移民人口户籍的真实性由派出所负责审核,这项工作在郭某3派出所里由他具体做。他根据各村委会登记表移民姓名及身份信息,在公安户籍系统中进行核对,人口信息经他核对属实后,由村委会干部拿移民申报登记表去所长方某2签字,签完字后,再由村委会干部拿来他盖章。他经手核对的移民人口信息都是真实的,如果存在信息不符合的情况,他就会向村干部提出,并将其名单核掉。13、江西省水库移民相关政策文件证明: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期限从2006年至2026年,年度国家扶持规模600元/人。现金直补计划根据核定到人的移民人口扶持名单,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补助标准进行。14、2011年至2016年度崇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核减报告证明:截至2015年,该虚报的16户101人移民人口,均被核减。15、郭圩乡胡家村委会16户虚假移民户名单汇总表、移民人口登记表证明:2006年下半年,郭光明等人伪造杨某2等16户101人虚假移民资料,报上级审批。16、崇仁县移民局记账凭证、崇仁县财政局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凭证、郭某3乡财政所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凭证证明:按照国家规定,政府部门已将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至该16户存折、银行卡账户内。17、胡家村委会16户虚假移民邮政储蓄银行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时间金额汇总表证明:16户虚假移民在邮政储蓄银行共发放移民补助45450元。18、邮政银行16户虚假移民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明:该45450元虚假移民补助款已被郭光明、袁瑞华等人支取。其中郭光明分得17550元,袁瑞华分得8550元,吴某2得款7650元,方某2得款9450元,方某1得款2250元。19、胡家村委会16户虚假移民信用社“一卡通”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时间金额汇总表证明:16户虚假移民在信用社一卡通共发放移民补助428100元。20、同一时间、同一机构取款时间对比表;16户虚假移民信用社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明:该428100元虚假移民补助款已被郭光明、袁瑞华等人支取。其中郭光明分得242250元(包括黄某以借款名义分得的11000元及方某1分得1户5人的移民直补资金),袁瑞华分得83250元,吴某2、方某2均分得51300元。21、郭圩乡胡家村委会账目证明:郭光明、吴某2套取的虚假移民直补款,没有进入村委会集体账目。22、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证明:2016年8月至9月,郭光明等人向崇仁县廉政账户(账号15×××49)上交373800元;2016年12月16日,袁瑞华退缴赃款21800元;2016年12月21日,郭光明退缴赃款75000元。23、任职文件、证明证实:郭光明从1990年至今,历任郭圩乡胡家村委会报账员、会计、副书记等职务;2003年6月至2007年3月,袁瑞华担任崇仁县移民办主任,尔后,一直在崇仁县移民局工作。24、归案情况说明、吴某2归案情况补充说明证明:2016年9月2日和9月5日,郭光明分别主动到郭某3乡纪委、崇仁县纪委交代其套取移民直补资金问题,案件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6日,袁瑞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2在逃期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方面做其家属工作。其中,崇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干警艾雷、郭圩乡政府主要领导、吴某2朋友曾某多次与吴某2儿子吴某1联系做工作,通过吴某1敦促吴某2投案。袁瑞华到案后,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配合做好吴某2的归案工作,期间,袁瑞华主动联系吴某2亲属,通过吴某2亲属劝吴某2投案。后吴某2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于2016年11月15日,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郭光明出生于1971年2月12日,袁瑞华出生于1967年12月7日,案发时均已成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光明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办理移民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被告人袁瑞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移民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移民直补资金人民币473550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郭光明得款251050元;被告人袁瑞华得款918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关于被告人袁瑞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瑞华归案后,能主动通过吴某2儿子吴某1劝说同案人吴某2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吴某2的投案,系经崇仁县郭某3乡领导、方某2、袁瑞华、黄某等多人劝说的结果。被告人袁瑞华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积极劝说被告人吴某2投案,后吴某2到侦查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构成立功条件的实质要件。故被告人袁瑞华的行为构成立功。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被告人袁瑞华具有立功情节;且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二被告人能认罪悔罪、案发前已退缴大部分赃款,被告人袁瑞华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对被告人郭光明、袁瑞华均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瑞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袁瑞华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郭光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袁瑞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瑞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水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亦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