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广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广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广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大虹桥堍。法定代表人陈丽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逸,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淼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胜。常熟市广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熟兴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广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26034.3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40元,由被告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熟兴执字第0584号,执行标的93767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和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拍卖,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案作为终本案件进行管理。2015年5月21日,另案债权人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接到破产申请后,本院于次日通知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对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及逾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提出异议。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胜确认,其对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债权没有异议,并确认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停产至今,现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具备和解或重整的能力。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熟商破字第00004-2号民事裁定,宣告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动态管理;本院在对本案动态管理中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兴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