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玉芳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芳,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34号原告:杨玉芳,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赵××男,1984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原告杨玉芳诉被告赵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杨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50元,由原告杨玉芳承担。审 判 长  孙 彬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