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雷艳梅与廖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艳梅,胡龙皋,廖敏,罗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56号申请人:雷艳梅,女,生于1962年11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胡龙皋,男,生于1963年5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廖敏,女,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罗钉,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雷艳梅、胡龙皋与被申请人廖敏、罗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艳梅、胡龙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任根、任宇、陈克勤处价值510000元的债权予以保全。担保人胡莎莎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艳梅、胡龙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敏在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任根、任宇、陈克勤处价值510000元的债权。二、查封担保人胡莎莎单独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